您 的 位 置 :首页 - 政法学术文摘
<% for i = 1 to RowCount Response.write "" Rs.movenext if Rs.eof then exit for next %>
  •   "&Rs("AR_Title")&"
  • 社会性收费问题法律探究
      
        王权典在《法学家》2008年第3期发表文章指出,社会性收费是指在自然保护区管护运行中对相关受益者收取一定费用,督促受益者因开发利用资源而担负补偿责任的一种资金筹措机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坚持公益性、合法性、补偿性,因地制宜、合理定标的原则,对依法特许开发利用资源和享有保护区生态效益而从中直接获益者,如旅游开发者、水电站、旅游观光者、科研和教学单位、其他直接受益者等征缴社会性收费。
      社会性收费应综合考虑保护区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直接获益者受益程度和承担能力、保护区发展需要等各项指标,经过费用—效益的分析与评估,依法明确收费项目的定标依据。社会性收费可采取自然保护生态效益专向基金的方式管理,并纳入专项审计范畴,收费用于补偿相关利益损失的分配,包括因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而做出利益牺牲主体的物质性补偿,以及对自然保护区设备设施、管理人员收入和奖励、科研、管护工作、动植物种保护和人工繁殖等的资金投入。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8-9-25 15:09:21
     
    转载务经授权并请刊出本网站名 <% else Response.write "没有找到你所要的文章" end if%>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
    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 电话:86-10-85195999京ICP备05072735号Email:wangzhan-wlzx@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