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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史学的拓荒者:李大钊

    张雷  


          “它(唯物史观)能造出一种有一定排列的组合,能把那从前各自发展不相为谋的三个学科,就是经济、法律、历史,联为一体,使它现在真值得起那社会学的名称。”
        李大钊在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学习期间参加了北洋法政学会,积极参与《言制》月刊的创办;留日归国后,一度在《宪法公言会》编辑部供职;此后又投身于中国的宪政改革。作为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先驱者,李大钊正是从青年时代就开始热切地关注着中国法律史学的建设。
        李大钊所处的时代,适值中国旧式的法律制度和观念经历艰难蜕变、近代法律学理逐步输入之际。留学海外的丰富经历以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素养,使他在治学视角和路径上具有极大的优势。李大钊史学成就突出,在史学理论方面更称得上卓有建树,他的《史学要论》与《史学思想史》(讲义)不仅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创立时期的重要文献,对于近代法律史学的建立也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1919年5月5日,北京《晨报》副刊发表了译者署名渊泉的《马克斯的唯物史观》一文,拉开了唯物史观在近代中国传播的序幕。稍后不久,李大钊便在《新青年》第6卷发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对唯物史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这是中国学者第一次利用唯物史观指导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路径。在李大钊的心目中,唯物史观“能造出一种有一定排列的组合,能把那从前各自发展不相为谋的三个学科,就是经济、法律、历史,联为一体,使它现在真值得起那社会学的名称。因为它发现那阶级竞争的根本法则;因为它指出那从前全被误解或蔑视的经济现象,在社会学的现象中是顶重要的;因为它把于决定法律现象有力的部分归于经济现象,因而知道用法律现象去决定经济现象是逆势的行为;因为它借助于这些根本的原则,努力以图说明过去现在全体社会学的现象。就是这个,以足以认它在人类思想有效果的概念中,占优尚的位置,于学术界、思想界有相当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中国传统学科体系重新整合提供了契机,法律、经济、历史的相互结合为法律史学科提供了新的内涵。有了唯物史观的指导,法律现象不再仅仅被视为一种单一的社会表面构造,而被看做与经济因素紧密联系的元素,与经济一起构成了社会的全貌。因此从法律史角度透视历史,就成为人们总结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主要途径之一。法律史学社会功用的提高也为近代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创建提供了理论依据。唯物主义法律史观的传播对当时的中国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近五十年来,这种思想充满了全世界。就是我们闭关自守物质落后的中国,也受其影响。”这是民国时期法律史学家丘汉平在《新的法律史观》中所发表的一番生动评论。由此不难看出李大钊以唯物史观指导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于推进中国法律史学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史学的发展的确功不可没。
        李大钊对历史、史学以及历史学系统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发,提出了诸多足以推进史学发展的卓识,也为法律史学科属性的界定提供了理论基础。他把法律史归属于历史学范畴之内,认为法律史尽管有其特点,但它依然是史学的分支,并没有脱离史学的属性;另外,他认为法律史学并非史学的附庸,它重在考察法律现象本身的历史,而那些从普通历史分科出来的个人史、氏族史、社团史、国民史、民族史、人类史等皆是考察、叙述活动的主体的人或人群的经历者。李大钊既看到了法律史的史学属性一面,又看到了其独特的一面,反映了论者辩证考察问题的理论修养。
        由于清晰地看到了法律史的交叉学科属性,李大钊还对法律史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进行了界定。在李大钊所列“历史学的系统”表中可以看出,论者主张无论普通的历史学还是特殊的历史学,都应该适用历史研究法与历史编撰法。另外他还强调,特殊的学科必然需要特殊的理论做指导。就法律史来说,由于历史上错综复杂的法律现象背后隐藏着独特的文化本质,因此只有借助法理学的理论去抽象与总结,才能透过表象探求实质。由此看来,单纯的史学修养已不足以满足特殊历史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特定学科的理论修养也不可或缺。
        李大钊还阐发了研究法律史的科学方法。当时的学界存在着混淆一种学问的研究方法同理论的现象,对此李大钊指出:“学问的理论与原理,是说明一种学问对象的一般的性质、形式、理法者”;而“一种学问的研究方法,是说明怎样去研究那种学问对象的性质、形式、理法的方法的”。两者都有各自的研究对象,绝非等同。李大钊还认为,不仅一种法律与另一种法律之间、一个法律阶段与另一个法律阶段之间有关系,而且法律的每一个阶段与系统和同时代的宗教、艺术等所有其他社会现象都有密切关系。正因为如此,法律史的研究者要有发展与联系的眼光:发展的眼光需要采用纵向研究方法,联系的眼光需要采用横向研究方法。前者可以从法律现象发展的历程中把握其变迁大势和时代特点,后者则有助于把法律现象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加以理解。只有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详尽比较,才有可能发现法律现象的本质。这种方法把法律史研究从简单地就现象论现象的模式中解脱出来,强调将法律现象纳入当下的社会条件中进行分析,为法律史研究开辟了一条新路。
        李大钊将归纳法与演绎法视为科学方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归纳法必须在充分占有个案的基础上才能找到内部规律;演绎法的出发点所借助的定义必须正确无误。李大钊明确指出:“从来的史学家,欲单从社会的上层说明社会的变革(历史),而不顾社会的基址;那样的方法不能真正理解历史。”这表明他把唯物史观既当做历史观,又视为方法论。
        在法律史领域,李大钊尽管没有留下如其《史学要论》一样具有重要影响的宏篇巨制,但他关于法律史学的精妙观点随处可见,这突出反映了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卓识。在中国近代法律史学科初创阶段的20世纪初,这些观点的提出不仅对中国近代法律史学科的创立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同时也为马克思主义法律史学的形成起到了奠基作用。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史学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尽管也遭遇重重磨砺与曲折,但仍凭借先进的史观、科学的方法对中国法律史学科的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显示了其他学派难以比拟的科学性。我们今天之所以能在该领域取得如此大的进步,不得不感谢李大钊为此作出的铺垫性工作。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8-11-11 10: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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